期货交易强行平仓及造成损失如何起诉?期货公司未通知是否需要赔偿

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期货保证金亏损多少会被强行平仓,取决于客户的仓位水平,期货杠杆一般在10倍。

期货公司的平仓规则——什么情况下期货账户会被强行平仓?

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期货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只有当期货亏损使期货账户权益低于了规定的保证金以后,期货公司风控部在通知投资者追加资金或者自行降低仓位,客户在不处理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强平一部分仓位使可用资金为正,强行平仓。

2.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3.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在前几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交易所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4、强行平仓情形还包括自然人持仓交割月合约到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未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持仓规定,没有主动平仓的持仓。

处理方法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

第四,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第一步: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第二步: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的后果

展开全文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制平仓产生的盈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投资者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再向该客户进行追索。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本是为了保证交易所每日无负债结算、避免发生赊账,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防止其透支账户。一般而言,在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大幅损失的情况下,期货公司通常要先行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如果投资者没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且行情继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期货公司可能会强行平仓。因为强行平仓并非偶发事件,因此引发的投资者的期货亏损往往金额巨大,因强行平仓导致期货交易纠纷常见的有如下两种情形:

1. 未提前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就强行平仓。有些期货公司会在开户合同中直接约定排除强行平仓之前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以便随时强行平仓。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要求强平前必须提前通知义务,但是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五(六)条中有规定,期货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荆华律师认为,强平前不履行通知实际是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该义务应是其法定义务,即便合同书面约定也无法免除其责任。期货公司未尽注意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未及时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如期货公司在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时仍未能及时强行平仓,笔者认为,即便合同未约定期货公司的强制平仓义务,期货公司也应当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2.穿仓损失投资者的赔偿纠纷问题。

穿仓,就是当行情波动非常剧烈,导致客户在账户的所有资金不足以支付亏损,且无法中途止损的情况,客户账户发生穿仓,客户亏光所有资金之后,还倒欠了期货公司一笔钱。笔者律师在现实中所见期货公司起诉投资者的也很多。

笔者荆华律师述那么期货账户穿仓了不还钱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期货公司会报送给期货业协会,有期货业协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会将欠钱未还的投资者纳入资本市场诚信记录,此时会影响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等。

其次期货公司会到法院起诉,如果还没有还钱的话就会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通常说的“老赖”,此时将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因期货交易风险较高,投资者在交易期间,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期货账户,在行情不利时及时采取平仓或追加保证金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风险扩大而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期货公司也有必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质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

荆华律师,中共党员,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荆华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在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担任节目嘉宾律师。荆华律师先后受邀担任六大社区法律顾问团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特邀解答律师。执业十余年以来,曾帮助众多金融受害者、医美纠纷患者、加盟商等各类弱势群体进行法律维权。荆华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是一个思维敏捷、办案干练的现代型优秀执业律师。多年来,荆华律师一直悉心研究金融理财纠纷、私募股权、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先后成功办理了百逾起(现货)期货交易纠纷、保险银行纠纷、私募基金、股权融资、房地产金融等多种诉讼与非诉案件,特别在金融维权、互联网网店转让纠纷、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维权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荆华律师的执业理念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真理,专业高效,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荆华律师长期专注各类期货、私募股权、金融、消费者维权等诉讼或仲裁争议,特别是在保险银行金融纠纷方面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馈给律师 jinghua@sylegal.com,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主页 china.findlaw.cn/lawyer/17522746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