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览》│《期货和衍生品法》亮点解读——基于合规与监管视角

Connor 欧易下载 2023-01-06 199 0

我国期货立法发展回顾

我国期货市场立法工作起步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将“期货交易法”列入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二类项目。此间,起草单位曾正式形成过至少三次草稿,虽数易其稿,终因时机不够成熟未能完成立法工作。

直至2013年9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草案起草的期货法正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被列为第二类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同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期货法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期货法立法工作,并制定了起草工作安排。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第六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期货法(草案)》,期货法草稿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原则通过,正式成为草案,开始进入法定立法程序。2021年4月,期货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2021年10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137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至此,历经近三十年曲折和反复,资本市场翘首以盼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终于出炉,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也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前,我国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基本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相关行业协会、交易场所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法规制度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法》颁行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基本法律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为支撑,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为依托和以交易所及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配套的期货相关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历经三十年立法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填补了中国金融市场最后一个立法空白,让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此有了“根本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意义非凡。一是该法的出台结束了期货及衍生品无基本法、原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法律位阶低、大量法律真空、司法执法无法可依的窘境;二是该法与国内民商法、经济法及刑法不同法律相协调,与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相接轨,为我国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三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巩固了基础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利于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背景分析

首先,我国期货市场已成为全球举足轻重的衍生品市场。自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拉开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序幕,我国期货市场经发展已成长为全球举足轻重的衍生品市场。一方面,交易活跃且商品期货交易量大。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全市场累计成交量、成交额均创下历史新高,分别为75.14亿手、581.20万亿元。我国商品期货的交易规模已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有色金属、焦炭、动力煤和黑色建材期货市场。另一方面,期货交易品种丰富。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共上市66个期货品种和21个期权品种,基本覆盖主要产业类型和主要经济活动环节。

其次,伴随期货业迅速发展,期货纠纷日益增多。我国期货业历经三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颇具规模,相应地,期货纠纷也日益增多。相较于三十年前,期货案由的民事纠纷数量骤增,亟须破解立法及司法供给的难题。一方面,期货市场各类主体迫切希望一部保证期货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运行的基本法规,特别是普通期货交易者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求尤为强烈。另一方面,包括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等一系列制度需要法规予以明确,如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标准、期货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优先赔偿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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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市场开放的需要。我国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有丰富的潜能,无论是商品期货品种还是交易量,都规模可观,但是交易价格却始终无法在国际上形成影响力,服务实体经济并争夺国际定价权的效果有待提升,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发达的期货市场的建立,除国内的交易者进场交易外,还需要国外交易者广泛参与,而缺少与国际化相匹配的法律规定,成为制约期货市场开放及发展的软肋,《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特别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域外适用效力及跨境交易的规定,很好地弥补了立法的缺失,此外该法充分吸收二十国集团达成的衍生品监管共识,明确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集中结算等基础制度,不因交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撤销,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有利于推动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期货和衍生品法》

立法亮点解读

一是新品种上市采用备案制,激发交易所创新动力。从国外发达市场经验看,期货新品种上市大都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期货新品种上市由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即期货交易所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汇总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示,证监会依此再向期货交易所作出批复。《期货和衍生品法》事实上改变了现行期货合约品种上市批准制度,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批制向核准制及注册制过渡,优化了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对于期货品种的上市可允许期货交易所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后自主决定。这一规定,契合放管服的监管动态,符合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期货市场效率,激发交易所创新动力。

二是不再禁止自营业务,拓展行业生存空间。根据原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这一约束使得期货公司无法开展自营业务,不利于期货公司投研能力及资产配置能力的提升,也抑制了期货公司的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期货经纪、交易咨询,做市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相比《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本次立法已不再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现有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未来,更为明确的支持期货公司开展自营业务的政策或者监管操作值得期待。《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主要规定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但对于众多期货公司子公司,特别是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虽同属期货经营机构,其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在该法中未予明确,未来诸如做市业务、衍生品等业务依据该法规定还存在合规性风险。

三是赋予了交易所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权。期货交易异常情况是资本市场的一种非正常状态,由于期货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会对正常交易活动产生极大的破坏力,对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和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必须及时处理和有效规制。《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与《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颇为相似,明确了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在市场出现突发风险事件的情况下,允许交易所先行处置,可以单独或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会员或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限制开仓和强行平仓等紧急措施稳定市场。这一点生动体现出《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的基本法,充分吸收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发展相关立法及司法经验,与《证券法》等其他资本市场法规相互配合,紧密相连,保护套利者及套期保值者合法权益,共同服务于实体经济。

四是加强期货交易者保护。加强对期货交易者的保护是本次立法的重大课题,《期货和衍生品法》至少在三个层面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者进行了明确保护。首先,建立了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2016年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一条再次明确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交易者分类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为适当性管理奠定了基础。其次,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保护交易者的亮点包括交易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条款,同时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后的举证责任倒置、建立交易者保障基金等配套制度。最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期货和衍生品法》引入调解制度、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赔偿交易者损失的优势。经统计,2015年至2021年发生的14个期货适当性纠纷案件中,仅有1个案例获得了部分赔偿,赔偿率仅为3.6%,由此可见期货交易者诉讼难获赔难,《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为保护期货交易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五是跨境监管与合作。《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章规定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接入系统提供服务的注册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及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境内主体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则、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要求等内容,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实现境内外期货市场的互联互通。同时,明确域外适用效力,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对等互惠的双边和多边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等内容,为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置跨境市场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结语

资本市场改革需要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其中,法治化必然要求一套以基本法为核心的体系。期货市场复杂敏感,影响面广,与参与者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期货和衍生品法》从更高的维度引导期货交易、期货监管及投资者保护规范发展。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权利将得到提升,加之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会促进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及产品丰富,依托我国国内庞大的资本市场优势,未来期货交易所全球排名有望稳步上升,在服务实体经济,保护金融安全领域上发挥更大作用,为我国建立具有高度竞争力的国际化大宗商品定价中心、金融中心提供法律规范和支持。

(马志健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凤元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刊载于《金融博览》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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